每日經濟新聞 2022-05-18 16:39:39
◎410萬購買私募產品,產品兩年到期后,凈值僅剩0.5716元;被延期一年之后,凈值再降至0.1142元。對于這樣的投資損失,投資者將上海長典資產告上了法庭,主張賠付投資本金及利息。
每經記者 楊建 每經編輯 肖芮冬
近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歐陽杰與上海長典資產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二審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2016年12月13日,歐陽杰作為投資人向上海長典資產(以下簡稱長典公司)支付了長典恒潤壹號私募基金認購款410萬元。2018年12月26日,長典公司發布延期公告,將案涉基金期限延長一年至2019年12月28日。案涉基金在兩年期到期時,單位凈值為0.5716元。值得注意的是,經過延期一年之后,案涉基金在三年期到期時,單位凈值僅為0.1142元。
對于上述投資損失,投資者怒告上海長典資產并要求賠償,不過其賠償要求被駁回。具體是怎么回事呢?
從披露的公開信息來看,上海長典資產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12月8日,歐陽杰進行了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測試,并進行了簽字確認,當日即作為投資人與長典公司、恒豐銀行三方簽訂了《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約定,存續期兩年,基金主要用于實繳七號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財產份額。長典公司為案涉基金的募集機構,并由其自行銷售。
2016年12月13日,歐陽杰向長典公司支付了長典恒潤壹號私募基金認購款410萬元。2016年12月18日,歐陽杰向長典公司出具了其簽署的《回訪確認書》。2017年3月31日,長典公司向歐陽杰出具《長典恒潤壹號私募基金認購確認及凈值公告》,載明案涉基金成立于2016年12月28日,并將歐陽杰的認購金額按照《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轉化為基金份額,完成了基金備案,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正式運營案涉基金。
2018年12月26日,長典公司發布《關于長典恒潤壹號私募基金延期的公告》,載明:案涉基金于2016年10月與匯騰公司簽署《橫琴匯騰長征七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伙協議》。基于相關約定,案涉基金已向七號合伙企業實繳出資161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到期日為2018年12月28日。匯騰公司向長典公司發出了延期公告,要求將案涉基金期限延長一年至2019年12月28日。2018年10月,匯騰公司作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向長典公司發出了七號合伙企業的延期公告,決定延長七號合伙企業期限一年,經營期限延長至2019年11月18日。
長典公司決定于七號合伙企業存續期限屆滿日退出七號合伙企業,請匯騰公司依照合伙協議約定進行清算。2020年7月13日,長典公司通過EMS郵政快遞向匯騰公司寄送關于再次要求橫琴匯騰長征七號的清算告知函,因七號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已到期,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后7日內啟動清算程序。2020年9月18日,長典公司向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強制清算七號合伙企業的申請。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解散橫琴匯騰長征七號投資合伙企業。案件審理終結時,該判決尚未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涉案的長典恒潤壹號私募基金單位凈值為0.5716元。而經過一年的延期之后,該私募基金非但沒有挽回損失,反而還加大了虧損力度——截至2019年12月31日,該私募基金單位凈值為0.1142元。對此,私募排排網財富研究部副總監劉有華5月18日在微信中告訴每經記者,對于投資者而言,在購買私募產品前,需要對《基金合同》條款做詳細的閱讀了解,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風險和法律漏洞。一般私募產品到期后,如果需要展期,就需要跟托管修改合同,走展期的流程,最后在協會變更即可。另外,私募產品展期需要所有基金持有人同意才可以,合同有規定的除外。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為,長典公司是否應向歐陽杰支付投資本金及利息。在案涉基金《基金合同》履行過程中,長典公司是依據投資人的委托而對其合法所有的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在約定的投資期限屆滿后,長典公司僅負有依據合同約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向投資人分配的義務,并不負有以自有財產向投資人承擔支付投資本金及收益的義務。
關于該爭議焦點,歐陽杰主張案涉基金《基金合同》的訂立及履行過程中,長典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管理人的適當性義務,沒有對歐陽杰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測試,也沒有在冷靜期結束后進行回訪;基金存續期間沒有向歐陽杰報告基金的份額凈值,披露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到期后,歐陽杰并未與投資人、托管人簽訂延期協議,長典公司擅自延長私募基金1年期限,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依法應予以賠償。
關于合格投資者身份及投資冷靜期的問題,長典公司提交了《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回訪確認書》以及案涉基金所附《風險揭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書》,上述證據均載有歐陽杰的簽字,歐陽杰對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并接受了回訪等事項進行了確認。上述可以認定長典公司在案涉基金《基金合同》訂立前后履行了相應的適當性義務。對歐陽杰的該項主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案涉基金存續期限問題,案涉基金于2016年12月28日成立,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基金存續期限至2018年12月28日屆滿。案涉基金所投資之有限合伙企業延期一年,導致案涉基金約定期滿時不能向投資人兌付投資本金及收益。長典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延期,也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約定。故歐陽杰主張長典公司未與投資人、托管人簽訂延期協議,擅自延長基金期限,與合同約定不符,不予支持。
根據案涉基金的履行情況看,長典公司已將募集資金依照約定的投資方向,通過恒豐銀行用于實繳七號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財產份額,而投資款項尚未返還基金時,歐陽杰要求長典公司承擔支付投資本金及利息的請求,與案件事實及合同不符,不應得到支持;就案涉基金實際情況看,長典公司已經兩次發函要求匯騰公司對七號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權益進行到期清算,因匯騰公司怠于履行該義務,長典公司后就該權益向匯騰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但該訴訟尚未形成生效裁判,相關權利并未實際確定。
二審法院認為,案涉基金合同合法有效,《基金合同》對因交易對手違約而導致延期風險也進行了風險揭示。目前,長典公司已就投資款項向匯騰公司等主體主張了利權,在基金財產未清算完畢前,歐陽杰因案涉基金導致的損失尚不能確定。歐陽杰可待損失確定以后,另行主張。因長典公司所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是基金財產所投資的七號合伙企業對基金份額所作的估值,與七號合伙企業合伙權益清算后所能收回的投資款項不具有對等性,所以歐陽杰的該項主張沒有依據,不能成立。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歐陽杰的訴訟請求。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_50097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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