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6-21 22:54:53
● 銀行機構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0%。
● 銀行機構對一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5%。
● 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每經記者 張卓青 每經編輯 易啟江
6月21日,中國銀保監會出臺了《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于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進行約束,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0%。
《意見征求稿》強調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掩蓋關聯關系、拆分交易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或監管要求。
銀保監會表示,《征求意見稿》是為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規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防范不當利益輸送風險。
《征求意見稿》適用范圍不僅局限于銀行保險機構,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所謂關聯交易,指的是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
《征求意見稿》同時也對于關聯方進行了定義,關聯方指的是與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銀行保險機構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其中包括持有或控制銀行保險機構5%以上股權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自然、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征求意見稿》秉持著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識別、認定、管理關聯交易及計算關聯交易金額。
對于重大關聯交易標準如何定量?以銀行機構為例,其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機構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或銀行機構與該關聯方交易余額占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另外,銀行機構與一個關聯方的交易余額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如再次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則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而一般關聯交易是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征求意見稿》對銀行機構關聯交易劃定了相關的監管比例紅線:
1.銀行機構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0%。
2.銀行機構對一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5%。
3.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對于保險機構而言,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機構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或年度累計交易金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且占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以上的交易。除了重大關聯交易以外均為一般關聯交易。
其關聯交易的監管紅線為:
1.保險機構投資全部關聯方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25%與上一年度末凈資產二者中金額較低者;
2.保險機構投資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和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述各類資產投資限額的30%;
3.保險機構投資單一關聯方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30%;
4.保險機構投資金融產品,若底層基礎資產涉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保險機構購買該金融產品的份額不得超過該產品發行總額的50%。
另外,保險機構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不適用前述規定。保險機構與其非金融控股子公司對關聯方的投資余額應當合并計算并符合前述比例要求。
在禁止性規定方面,《意見征求稿》規定全部機構適用不得通過掩蓋關聯關系、拆分交易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或監管要求。
不得利用各種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規避監管規定,為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
具體來看,對于銀行機構而言,
1.不得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
2.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銀行機構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含等同于擔保的或有事項),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3.向關聯方提供授信發生損失的,自發現損失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向該關聯方提供授信,但為減少該授信的損失,經銀行機構董事會批準的除外。
對于保險機構而言,不得借道不動產項目、非保險子公司、信托計劃、資管產品投資,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變相突破監管限制,為股東或關聯方違規提供融資。
對于信托公司而言,禁止性規定包括:
1.信托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不得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不得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2.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
3.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不得以利益相關人作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關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體員工、信托公司股東等。
4.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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