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09 23:02:05
12月3日,證監會基金機構監管部下發了一則《機構監管情況通報》,指出一家為某兩家證券公司提供信息服務的Y公司,就在復制粘貼公告時發生重大錯誤,導致券商APP系統將錯誤信息發送給近1000名相關客戶。
圖片來源:攝圖網
每經記者 王硯丹 每經編輯 謝欣
現在券商APP提供資訊或者財經新聞是標配,但券商自身并不生產資訊或者新聞,基本都是向第三方外包,如果第三方不負責任或者疏忽大意,就有可能出錯。
12月3日,證監會基金機構監管部下發了一則《機構監管情況通報》,指出一家為某兩家證券公司提供信息服務的Y公司,就在復制粘貼公告時發生重大錯誤,導致券商APP系統將錯誤信息發送給近1000名相關客戶。
《通報》指出,Y公司為某兩家券商提供資訊信息外包的服務商,按照合同約定負責收集上市公司資訊后推送給該兩家證券公司,供其推送相關客戶。近期,X上市公司發布公告,但Y公司在收集、復制相關信息時發生重大錯誤,導致Y公司推送給兩家證券公司信息系統的信息與上市公司公告存在重大差異。但是兩家證券公司沒有及時發現錯誤,而是直接把錯誤資訊原樣發送給相關客戶,涉及人數近1000人。
《通報》稱,資訊外包“包后不管”的問題需引起行業高度重視。并指出,近年來,為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效率,部分證券公司將提供給客戶的信息資訊外包給信息服務商,由信息服務商統一采集提供給證券公司后再以證券公司的名義提供給客戶。這一案例反映出部分證券公司在資訊服務外包后疏于管理,對外包服務商的資質疏于把關,對其推送的信息不加審核和管理,對潛在的信息錯誤風險缺乏預判。然而一旦信息服務商的服務發生錯漏,往往未能對客戶進行有效保護。
證監會在《通報》中提出三點監管要求:一是高度重視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充分認識資訊外包風險,從法律關系上看,證券公司是客戶的資訊提供方,證券公司和客戶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直接當事人,服務外包但責任沒有外包、風險沒有外包。二是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證券公司應當將資訊外包風險納入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通過制定服務商篩選標準、建立健全必要的內容復核機制、提前制定風險處置預案等方式,防范潛在的外包風險。一旦發生風險事件,做好與投資者及相關方的溝通,確保應急處理的及時性、有效性。三是明晰權利義務:證券公司在資訊服務外包時,要對服務商的資質、服務質量提出明確要求,在外包合同中要清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盡可能減少資訊外包產生糾紛。
看來,證券公司在資訊方面的合規上,由于外包服務,又是一個薄弱環節。若是三千余家上市公司年報高潮期的時候,要搞內容復核那也確實是巨大的工作量。但這都不應該是出錯的借口,因為投資者需要的是準確的信息,從而有助于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當然,投資者不要全部依賴信息推送,一切要以官網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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