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6-01 21:06:03
每經記者 張壽林 每經編輯 姚祥云
近年來,我國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的問題日趨突出,一些大中型企業債務規模大,杠桿率高,財務負擔重,償債能力弱,存在嚴重風險隱患。少數企業過度融資也擠占了稀缺的金融資源,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
當前,對防范單一銀行對單一企業(含企業集團,下同)的授信集中度風險已建立了相應的監管制度,但對于約束多家銀行對單一企業過度融資還缺乏相應的監管制度安排。
6月1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指出,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同一企業進行授信時,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收集匯總、交叉驗證企業經營和財務信息。
該管理辦法要求,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20~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愿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企業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簽署聯合授信成員銀行協議,并組建聯合授信委員會。聯合授信委員會應履行的職能包括:共同收集匯總、交叉驗證企業經營和財務信息;共同挖掘企業內外部信息源,運用必要技術手段,匯總梳理企業關聯關系,識別隱性關聯企業和實際控制人;聯合評估企業的整體負債狀況、實際融資需求和經營狀況,測算企業可承受的最高債務水平,設置企業融資風險預警線;與企業就確定聯合授信額度和風險管理要求等進行協商并簽訂相關協議;協同監測企業履約情況,發現企業存在不當行為,或出現風險信號時,聯合采取風險防控、風險預警和風險處置措施。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在試點期間,各銀監局應根據上述標準,在轄內選取性質、行業、規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業作為試點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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