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網 2018-01-12 21:57:37
全景網1月12日訊 困擾新三板擬IPO企業已久的“三類股東”問題,今日終于得到證監會的回應,并明確了監管要求,但此次證監會的要求中并未包含對“三類股東”持股比例要求。
本次證監會發布的對“三類股東的”監管要求主要可歸納為:首先第一大股東不能為三類股東;強調非常重要的穿透原則,防止利益輸送關聯交易等;其他就是對三個股東本身的規范性要求,基金的存續期和發行鎖定期的匹配等。實際操作中不排除綜合比較考慮其他相關條件,如三類股東占比等。
東北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對解讀君表示,證監會對這個問題的明確本身就是重大的進展。
“上述要求整體上來看既謹慎嚴格,又為企業在IPO之前的融資交易的留下了足夠的空間。支持了企業吸引正規的符合條件的三個股東等機構的投資。而市場上不合格、不規范的投資主體可能面臨更全面的清理監管。”他表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今日表示,2016年以來,隨著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IPO數量逐步增多,部分企業出現了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等“三類股東”。鑒于“三類股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層層嵌套和高杠桿,以及股東身份不透明、無法穿透等問題,在IPO發行審核過程中予以重點關注。此前,部分在審企業對“三類股東”采取了主動清理的辦法。
考慮到“三類股東”問題不僅涉及到IPO監管政策,還涉及到新三板發展問題,證監會對“三類股東”問題的處理非常慎重,經反復研究論證,近期明確了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IPO時存在“三類股東”的監管政策,具體如下:
一是基于證券法、公司法和IPO辦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穩定性與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明確性是基本條件,為保證擬上市公司的穩定性、確保控股股東履行誠信義務,要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得為“三類股東”;
二是鑒于目前管理部門對資管業務正在規范過程中,為確保“三類股東”依法設立并規范運作,要求其已經納入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
三是為從源頭上防范利益輸送行為,防控潛在風險,從嚴監管高杠桿結構化產品和層層嵌套的投資主體,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發行人提出符合監管要求的整改計劃,并對“三類股東”做穿透式披露,同時要求中介機構對發行人及其利益相關人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
四是為確保能夠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三類股東”對其存續期作出合理安排。
關于“三類股東”核查要求的反饋意見
1、請發行人對“三類股東”進行逐層、穿透核查(直至國有投資主體、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并予以披露;“三類股東”各層的權益人,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相關人員的近親屬、中介機構及項目組人員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關聯關系或收益關系,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
2、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三類股東”是否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是否納入金融監管部門的有效監管,是否已履行審批、備案或者報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依法注冊登記。
3、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三類股東”是否符合《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監管要求,是否存在杠桿、分級、嵌套情形,如不符合上述監管新規的要求,是否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規范方案并予以披露。
4、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三類股東”的存續期、續期安排,是否符合持股鎖定、減持規則的要求。
來源:全景網·解讀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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