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8-28 18:38:46
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將草案第十四條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行為,除將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如若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馮彪
每經記者 馮彪
8月28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國歌法(草案)》。
會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海陽介紹,為鼓勵和提倡公民和組織奏唱國歌,激發愛國主義熱情,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建議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在第一次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不少意見和建議,與草案一審稿相比,此次二審稿有多處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商業廣告不得使用國歌,公益廣告是可以的。草案二審稿對此明確規定,國歌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而對侮辱國歌的違法行為,在此前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對侮辱國歌的行為,應當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對此,草案二次審議稿也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將草案第十四條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行為,除將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如若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8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召開會議,邀請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學者就國歌法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作了評估。總的評價是:草案針對實際中國歌奏唱、使用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對國歌奏唱和禮儀等作了規定,其主要制度規范是可行的,現在出臺是必要的、適時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關于《國歌法(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中提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