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7-20 22:41:39
每經編輯 每經實習記者 王琛
每經實習記者 王琛 每經編輯 曾艷艷
7月20日,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工作,增強銀行抵御風險能力,銀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簡化中資商業銀行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是銀監會貫徹國務院“簡政放權”部署的具體舉措,有利于銀行業提升工作效率,對更好推進兼并重組、補充資本,具有積極意義。
修改部分行政許可事項
《決定》共對《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的八個條款作出修改,主要修改的內容包括:合并了支行“籌建”和“開業”審批程序,僅保留支行“開業”審批,申請人在支行“籌建”3日前向開業決定機關提交籌建報告,即可開始籌建工作;整合“中資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的“準出”、“準入”程序等。
“簡政放權是本屆政府成立以來尤為重視的改革舉措。銀監會本次簡政放權,是以市場為導向,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健全市場規則的需要。對銀行簡政放權,一方面,有利于降低銀行經營成本,避免變相抬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另一方面,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改善間接融資結構,簡政放權有利于放寬市場準入,推動國有大銀行戰略轉型,大力發展中小銀行和民營金融機構,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恒豐銀行研究院商業銀行研究中心負責人吳琦如是說。
明確外資銀行入股條件
值得關注的是,《決定》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入股中資商業銀行作出新規,具體內容如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中資商業銀行,參照關于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相關規定”。
今年初,銀監會發布了《關于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規定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依法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發布的決定正是為保證上述政策措施落地,在《決定》中增加了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條件。
據了解,2006年之前,在華外資銀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經營,不具有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體資格。2006年,部分在華外資銀行開始轉為以本地法人形式經營,但外資銀行在中國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均通過境外母行進行。
《決定》還優化了中資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以及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
董希淼表示,近年來,隨著銀行業發展加速,規模逐步擴大、分支機構不斷設立和不良貸款增加,都加大了對資本的消耗。央行公布的數據顯示,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盡管維持在監管要求之上,但呈現下降的趨勢。由于近年來凈利潤增速趨緩,銀行內源性資本補充能力較弱,發行一級資本債、二級資本債等資本補充工具,成為銀行上市之外重要的資本補充方式。銀監會在這種情況下修改相關規定,優化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條件,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有利于銀行借助這樣的工具及時補充資本,增強發展后勁,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