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22 18:17:43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記者 李彪
6月22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
針對近年來在環保執法過程中,一些干擾執法人員政策執法的行為,草案中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大對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增加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提高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金額,針對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分別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由“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同時規定,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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