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11 22:21:21
每經編輯 邱德坤
每經記者 邱德坤 每經編輯 姚治宇
6月11日下午,錦龍股份(000712,SZ)公告,6月9日,公司現任董事長藍永強代表本公司,前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以下簡稱廣西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領取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不起訴決定書》(以下簡稱《不起訴決定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不起訴決定書》提到,錦龍股份涉嫌單位行賄罪一案,基于公司具有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單位行賄行為的情節,檢察院決定對公司不起訴。
錦龍股份董秘張丹丹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確實已收到上述《不起訴決定書》,目前來說,對公司是一個比較好的結果。
決定不起訴
據《不起訴決定書》顯示,錦龍股份涉嫌單位行賄罪一案,由廣西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偵查終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移送審查起訴。經廣西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依法審查查明,錦龍股份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長楊志茂,為使錦龍股份在收購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事項中得到關照和幫助,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6411萬元。
此前,楊志茂已被提起公訴。5月3日,作為楊志茂涉嫌單位行賄罪一案的辯護人,廣東誠展律師事務所委派的律師簽收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起訴書》(以下簡稱《起訴書》)。據《起訴書》顯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廣西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將楊志茂涉嫌單位行賄罪一案,向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不過,在《起訴書》中,錦龍股份未被列為被告。5月4日,錦龍股份亦公告,截至目前,未收到針對本公司涉嫌單位行賄案罪的起訴書。
現在,靴子落地,錦龍股份不被起訴。廣西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在《不起訴決定書》中認為,錦龍股份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具有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單位行賄行為的情節,根據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錦龍股份不起訴。
定增事項曾受影響
6月9日,錦龍股份公告,公司擬披露重大事項,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為避免股票價格出現異常波動,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經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于6月9日(星期五)開市起停牌,公司預計停牌時間最長不超過5個交易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錦龍股份涉嫌單位行賄罪一案,導致定增事項終止。5月3日,錦龍股份公告,鑒于公司涉嫌單位行賄罪一案,可能對公司產生影響,經與相關中介機構審慎研究,董事會同意,公司決定終止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70億元(含發行費用)的事項,并向證監會申請撤回相關文件。
6月11日,在錦龍股份不被起訴的結果公開后,張丹丹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個肯定是向好的方向發展”。
錦龍股份公告,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經營穩定,運作正常,自6月12日(星期一)開市起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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