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丹 2017-03-22 09:41:17
《證券法》修訂草案將在下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記者從權威人士處了解到,下月召開的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會議具體召開時間未最終確定,但從當前準確情況來看應在中下旬,屆時常委會將審議多項重要議題,《證券法》修訂草案便在其中。
《證券法》修訂草案將在下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記者從權威人士處了解到,下月召開的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會議具體召開時間未最終確定,但從當前準確情況來看應在中下旬,屆時常委會將審議多項重要議題,《證券法》修訂草案便在其中。
從釋放的多個信息來看,此次上會的《證券法》修訂草案與兩年前“一讀”版本有較大修改,或不再涉及新股發行注冊制相關內容,同時,或更加完善了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建設,豐富了多層次股權市場的內涵,強化了投資者保護,為混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留下制度空間,以及加大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的打擊處罰力度。
證券法的修訂之路
早在2013年就被列入立法計劃的《證券法》,3年多來的修法之路可謂艱辛。2015年4月21日,《證券法》修訂草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首次亮相,該修訂草案明確了股票發行注冊制,確定了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法律規則,健全了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等,當市場期待“一讀”之后的公開征求意見稿時,2015年6月末的股市震蕩,讓立法前景變得不再明朗,《證券法》的修訂安排向后推遲。2016年3月份,全國人大2016年的立法計劃中,《證券法》修訂再次被列入其中,隨后也明確將在12月份上會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證券法》修訂終于有了較為明確的時間表,不料,《證券法》修訂卻“爽約”。
多次“爽約”的背后,是證券法起草組的多次立法調研,知情人士表示,當前證券法的許多內容已經難以完全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新形勢,不僅證券發行管制過多過嚴,直接融資比重過低,而且證券跨境發行和交易活動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不能適應市場創新發展和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需要。特別是2015年年中的股災,暴露出監管和法律方面的諸多漏洞,需要全盤考量,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對《證券法》進行修訂。
所以,在總結證券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證券法起草組參考借鑒境外證券立法經驗,先后赴各地開展調研,此次擬遞交的新版《證券法》修訂草案更加全面、更為完整。
有分析稱,因改動較大,此次上會的新版本更像是“一讀”,所以沒有依從慣例在“一讀”和“二讀”之間向市場公開修訂草案的征求意見稿。
一般來說,法律修訂需經過“三讀”,即三次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正式發布實施,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目前可以確定的是,證券法新版修訂草案的“一讀”召開時間為4月,若不出意外,一審之后,全國人大應公開經過完善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向社會公眾征集意見一個月后,適時安排二次審議工作。除4月外,年內還會召開4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完全可以覆蓋修訂草案的“二讀”和“三讀”,從時間安排來看,年內正式出臺《證券法》的概率較大。
不過,從立法機關審慎修訂《證券法》的思路和過往來看,一切皆有變數,還需等待全國人大2017年的立法計劃才能明朗。
哪些將出現在證券法中
此前一讀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共列入了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明確股票發行注冊制,市場曾希望在這一輪《證券法》的修訂中為新股發行注冊制掃清法律障礙,不過,根據證監會最新監管精神和立法人士的表述,新的修訂草案中或沒有相關內容。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在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表示,注冊制是監管的方向性要求,不是監管目標,注冊制與行政核準制并非絕對對立,無論什么制度,核心都是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注冊制既不要理想化,也不要神秘化,為了注冊制而修改《證券法》的提法不對,是對修法的誤解,修訂《證券法》要總結資本市場監管經驗,根據最新市場形勢,修訂補充落后條款。”
“對于注冊制在二審中怎么寫,沒有把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兩會”時也表示,市場沒必要對注冊制那么害怕,無論是核準制還是注冊制,核心是讓上市公司全面準確及時披露信息,中介機構對信息披露負責。
與此同時,完善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豐富多層次股權市場內涵,強化投資者保護,為混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留下制度空間,以及加大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的打擊處罰力度,這是市場呼吁并期待的修改內容,或將大概率出現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中。
其中,就多層次股權市場的內涵,或建立多層次信息披露制度,為證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場所提高制度規定;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或設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增加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題的公開承諾履行制度,增加現金分紅制度,增加股東大會最低持股比例,完善了股東派生訴訟和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擔任訴訟代表人等。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表示,近幾年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源等問題時有出現,忽視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有了代表人訴訟制度,投資者保護機構就可以為了投資者的利益而集合多個投資者提起訴訟,要求侵害投資者權益的企業賠償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證券法》對于違法違規處罰過少屢屢被市場詬病,進一步明確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界定的標準,提高處罰力度,已成為共識,所以修改法條成為可能,劉俊海建議,要按照重典治亂、猛藥去疴的原則,促進資本市場誠信化、法治化。建議創新資本市場監管體制,推動監管轉型,實現協同監管、信用監管、精準監管、法治監管、透明監管、民本監管;完善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制度,提高違法成本,歸零違法收益,確保違法成本高于違法收益。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