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 2017-02-17 16:41:06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7日表示,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發布了《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規范上市公司再融資。
鄧舸指出,監管問答的主要內容為,一是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份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于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于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鄧舸介紹,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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