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2-10 19:50:55
每經編輯 冷輝
每經實習記者 冷輝
日前,證監會發布《關于組織“自查自糾,規范整頓”專項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券商專項檢查,要求2月15日前,各證監局應向所監管的證券公司部署自查自糾工作,3月31日前完成對證券公司自查情況的總結報告并報送證監會后,再根據證券公司的自查報告和各證監局總結報告確定現場檢查對象,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
對此,民族證券投資銀行總部董事廣澤峰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監管層主要還是考察券商的執業質量,督促券商提高自身的執業水平。”
證監會要求券商自查
此次活動通知提到,除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公司債券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等范圍內的券商投行項目的自查之外,也特別提到了對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業務的自查,包括新三板推薦掛牌、股票發行和并購重組等方面。
對新三板的檢查,主辦券商需要自行選取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部分項目進行自查,具體包括:經證監會核準的掛牌公開轉讓項目、取得股轉系統掛牌同意函、未通過審查和終止審查的推薦掛牌項目,取得證監會核準批文或股轉系統發行股份登記函及未通過審查、終止審查的股票發行、并購重組項目。自查的項目數量占上述兩年內完成項目總數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通知要求,各項業務此前已按我會要求自查過的項目,可以不重復曾經開展過的自查工作,但需在自查報告中對前次自查的范圍、方式和結果予以說明,并按要求報告此次對該項目進行自查的情況。另外,通知特別提到“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業務在選取自查項目時,不應選取此前自查過的項目。”
通知提到,對證券公司在自查過程中主動報告和其實整改的問題,可以依法不予追究或從輕處理,反之則從重處理。各證監局應督促證券公司根據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進行切實整改,完善內控機制、提高執業水平,形成長效機制。
投行:監管意在摸底券商執業質量
有券商人士對此表示,監管層加強對于券商投行項目的監管是正常進行的,和此前的一些監管活動并無明顯不同。但也確實能看出,監管層的監管檢查范圍在擴大,并且近期的監管活動開展頻率較此前明顯增多,顯示監管力度的加強。
一位不愿具名的中小券商新三板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新三板業務的檢查活動,近期一直都有。當地證監局和一些監管部門對他們的新三板項目近幾個月就進行過一些檢查,但該人士表現頗為自信,對方提到,“監管主要著眼于券商投行項目來開展,如果自身內核做得比較好,就不必擔心各種專項檢查活動。”
民族證券投資銀行總部董事廣澤峰表示,“監管層主要還是考察券商的執業質量,督促券商提高自身的執業水平。”針對新三板的檢查,通知要求特別提到了其中包括未通過和終止審查的推薦掛牌項目、股票發行、并購重組項目,這表明監管層的檢查范圍不局限于已經實施完成的項目。廣澤峰提到,這些未通過或者終止的項目,之所以沒通過或終止肯定都是有一些原因的,比如項目本身存在一些財務問題等。監管層主要還是想借此督促券商提高自身執業質量、加強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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