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2-12 19:18:52
某險企內部人士黃先生在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表示,“目前對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基金投資比例都有限制,但險資投資目前尚未有成型的標準來規范。”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涂穎浩 袁園
每經記者 涂穎浩 袁園
每經編輯 姚祥云
近期,保監會先是暫停前海人壽新的萬能險業務、派檢查組分別進駐前海人壽和恒大人壽,而后又暫停了恒大人壽委托股票投資業務,一系列舉措讓市場對險企的萬能險資金疑慮重重。相關公司的萬能險產品還能達到6%、甚至7%的預期收益率嗎?產品收益情況會受到多大的影響?
根據《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保險公司對萬能型保險要建立單獨核算制度,單獨管理萬能賬戶。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萬能賬戶單獨資產的實際投資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萬能型保險實際結算利率。目前,監管方面并沒有強制要求詳細披露資金投向。那么,萬能險投資的信息披露情況如何?進一步披露資金投向是否有必要?
能否參照基金信披標準?
對于萬能險的信息披露,保監會曾在2009年出臺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的第四章作出了規定,包括產品的運作原理,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以及萬能險的主要投資策略等都是保險公司應披露的內容。
那么,投保人可以從所謂的投資策略中獲取資金投向的信息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了某險企的一款萬能險產品說明書。其中,就投資策略的部分全部表述為“該萬能險采取風險收益匹配和穩健的投資策略,在大類資產配置上以固定收益品種為主,通過投資銀行存款、債券等來獲得最低組合收益率,通過合理配置權益類資產來獲得超額收益。”某投保人張先生向記者表示“這樣的信息披露對于投保人獲知保費投向并沒有參考價值。”
“萬能險類似于債券,相當于借錢給保險公司去投資,只不過萬能險的投資渠道比較寬。”某險企內部人士黃先生在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表示,“目前對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基金投資比例都有限制,但險資投資目前尚未有成型的標準來規范。”
值得一提的是,在各種理財產品中,基金的信息披露標準是最為嚴格的,其運作也更為透明,投資者享受收益或自擔風險的市場化程度更高。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要求,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合同中對基金財產投向的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做出約定。同時,還要求至少披露下述文件:招募說明書;募集情況;資產凈值、份額凈值;投資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報告;臨時報告;持有人大會決議;有關重大人事變動;有關訴訟或者仲裁;監管部門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那么,同樣作為理財產品的萬能險,能否參照基金的信息披露標準?對此,保險業人士均指出,萬能險有最低保證利率,這與基金有著根本的區別。
某險企內部人士周先生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我認為保險信息披露還是比較重要,畢竟信息不對稱是保險業一直存在的問題。對于萬能險資金來說,對監管的信息披露應該已經很全面了,包括詳細的資產配置。如果是對公眾披露的話,最多只能做到各大類資產(股票、債券、現金等)的披露,其實并沒有什么太多價值。詳細的資產持倉涉及到投資策略和商業機密,不可能披露。”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協會秘書長曹德云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萬能險作為一種兼具投資與保障功能的壽險產品,由風險保障部分和投資部分構成,兩者同屬于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而保費一旦進入保險公司賬戶,保險公司即對保費擁有處分權,這一點與基金等金融產品有著本質上的不同,運用萬能險資金投資的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
目前僅規定披露結算利率
“保險無論是傳統險種還是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都是較為成熟的主流業務,也是保險資金的正當合法來源。” 近日,一位大型險企負責人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
那么,業內又如何看待萬能險投資信批的必要性?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多位業內人士對此的看法,主要觀點包括:萬能險和分紅險類似,屬于保險公司和客戶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因此無需單獨披露該產品投資情況,按照監管要求披露即可;分紅險資金一樣能夠用來舉牌,只是少數公司利用萬能險大肆舉牌,所以單純披露萬能險資金的運用,不太合理;萬能險有最低的保底收益,且主要的投資方向為固收類資產,這與投連險還是有區別的。
實際上,對于高現價的萬能險,其投資屬性已經大大超過保障屬性。近年來,隨著中小險企發力高現價萬能險,萬能險開始逐漸被市場用來與銀行理財產品比較。尤其是以“高收益、低風險、低門檻”為特征的網銷萬能險產品,更是獲得了消費者的青睞,相關產品一經推出,即被搶購一空。在這過程中,風險提示不充分等問題也暴露出來。
據此,保監會曾下發《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網銷保險產品的銷售行為,規定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宣傳和銷售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產品,須在產品銷售頁面顯著位置以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然而,對于萬能險資金的信息披露,目前,僅有披露結算利率的硬性規定,并沒有強制要求詳細披露資金投向。上述周先生認為,“我認為要分情況來考慮,針對中短存續期的保險產品是有披露的必要性的。現在監管層態度已經非常明確了,萬能險還是要更加注重保障,針對這種更具保單保障價值的,可以適當降低披露的頻率。”
為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保護投資人利益,保監會出臺了人身險新規,要求萬能險回歸保險本質,杜絕其異化為短期理財。新規再次提高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進一步將人身保險產品主要年齡段的死亡保險金額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據了解,該風險保障要求超過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部門要求。
新規發布后,提高產品保障、重新設計開發新產品成為部分險企的主要工作。銀保渠道和網銷渠道是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集中地,相關產品幾乎都需要按照新政進行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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