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6-08-24 09:53:26
證監會連發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將博云新材資產收購案背后的內幕交易,以及涉事的博云新材股東高創投的總經理謝暄曝光,東方證券長沙市勞動西路營業部總經理李文捷亦因此被采取7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起看似簡單的資本運作最終成為利益的傳輸帶,演變成內幕交易的滋生場。日前,證監會連發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將博云新材資產收購案背后的內幕交易,以及涉事的博云新材股東高創投的總經理謝暄曝光,東方證券長沙市勞動西路營業部總經理李文捷亦因此被采取7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借定增搞內幕交易
該起內幕交易案需追溯至2013年11月。當時,謝暄擔任上市公司第二大股東湖南湘投高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高創投”)總經理,而高創投持有長沙偉徽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簡稱“偉徽新材”)5%股權,是其第三大股東。因此,謝暄對博云新材和偉徽新材兩家公司的情況均比較了解。
2013年11月,謝暄向偉徽新材董事長郭某提出重組建議。此后,時任中南大學粉末冶金研究院(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黨委書記兼博云新材副董事長的劉某勝(2014年2月25日起任博云新材董事長)經謝暄介紹到偉徽新材進行考察。同年12月31日,博云新材和偉徽新材的相關人員進行正式會談,就博云新材整體收購偉徽新材進行討論,雙方均表達了合作意向。謝暄參加了此次會談。需要注意的是,這最終成為證監會認定內幕信息形成的重要時間點。
經證監會調查顯示,2014年2月11日,在謝暄的聯絡協調下,各方再次會談討論并購方案的設計。5月15日,雙方就收購的框架協議內容基本達成一致。5月16日,博云新材在晚間公告了《重大事項停牌公告》。不到十個交易日,博云新材即于5月24日披露定增預案,將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收購偉徽新材。公司股票于5月26日復牌。
依據相關規定,擬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收購偉徽新材100%股權的信息屬于法定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于2013年12月31日,公開于2014年5月24日。
謝暄作為交易雙方共同股東高創投的總經理,屬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證監會調查發現,在博云新材收購偉徽新材的過程中,謝暄作為中間協調人和股東的代表,參與了此次收購事項的組織協調,雖未參與具體談判,但作為協調人和雙方共同股東的總經理,雙方都會向謝暄通報談判的進展情況,遇到分歧也會找謝暄幫忙協調解決。
借全程知曉定增進度之便利,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間,謝暄與東方證券長沙市勞動西路營業部(簡稱“東方營業部”)總經理李文捷聯系頻繁,并委托李文捷及其下屬員工管理操作“金某雪”賬戶交易博云新材。截至2014年10月14日,該賬戶賣出上述期間內買入的全部博云新材,實際獲利71.62萬元。
盡管謝暄曾就內幕交易形成時間、內幕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與李文捷的私交聯絡提出申辯意見,但經復核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人員通訊記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多項證據,證監會最終認定謝暄上述行為構成內幕交易,并沒收謝暄違法所得71.62萬元,處以143.23萬元罰款。
涉事人被罰市場禁入
借由謝暄所掌握的重要內幕信息,東方營業部總經理李文捷也伸手為自己及身邊友人大肆斂財。
從證監會同日披露的行政處罰書可知,因東方證券與高創投有業務合作,李文捷與謝暄認識多年,且兩人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間有較頻繁的聯系,期間李文捷使用“陳某祥”和“顧某蕙”兩個證券賬戶交易博云新材。
經調查,“陳某祥”賬戶于2001年3月26日開立于湖南證券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9日由湖南證券湘潭營業部轉戶至東方營業部。該賬戶由李文捷前妻李某紅的妹妹李某頻開戶(陳某祥為李某頻的朋友),后交李文捷管理操作,由李文捷實際控制。“陳某祥”賬戶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間共買入博云新材91.91萬股,買入金額902.08萬元;賣出34.91萬股,賣出金額384.2萬元。截至2014年10月14日,該賬戶賣出上述期間買入的全部博云新材,實際獲利136.31萬元。
“顧某蕙”賬戶于2007年1月8日在東方營業部開戶。該賬戶由顧某蕙委托李文捷管理操作(顧某蕙的丈夫俞某明與李文捷系同學關系)。截至2014年10月14日,該賬戶賣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間買入的全部博云新材,實際獲利80.83萬元。
證監會指出,李文捷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人員通訊記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作為證券市場從業人員,李文捷為此次內幕交易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證監會不僅對李文捷沒收違法所得217.14萬元,并處罰款651.41萬元,更對其采取7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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