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06-14 15:17:44
2007年6月,新的《企業破產法》實施后,全國破產案件審結數量不但未增加,反而連續下降,由實施前的年均4000余件下降為2014年的2059件。日前,有專家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推動破產法的修訂,推出個人破產和金融機構破產的相關法律規定,為下一輪市場改革做好準備。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萬敏
每經記者 萬敏
5月28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一次公開講話中表示,淘汰落后產能與鼓勵創新發展是中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戰略措施,簡政放權的商事改革與清除“僵尸企業”是促進企業新陳代謝的政策措施,而這些措施要達到預期的效果,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在法制的軌道上運行。
然而事實上,2007年6月,新的《企業破產法》實施后,全國破產案件審結數量不但未增加,反而連續下降,由實施前的年均4000余件下降為2014年的2059件。同時,適用破產程序的企業占所有退出企業占比非常微小,2014年全國注銷企業505866件,其中通過法院破產程序退出的企業只有2059件,占比不足0.4%。
日前,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當前處置“僵尸企業”的觀念與方法上,急需一場市場化的啟蒙。
李曙光呼吁,推動破產法的修訂,推出個人破產和金融機構破產的相關法律規定,為下一輪市場改革做好準備。
破產觀念要改變
“過去十年,我們的破產法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很好實施,企業破產率很低。在新一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僵尸企業處置過程中應該充分發揮破產法的功能,實現市場出清。而破產法作用未顯現出來的原因有很多,”李曙光表示,這其中的原因,有要素市場的原因,有觀念和文化的原因,有地方政府對市場和法制手段運用重要性不足,也有司法體系跟不上的原因,有債務人主體對市場退出機制認知不充分的原因,也有法律本身的原因。
在破產制度運作不暢的現實下,很多企業主對于破產程序抱有復雜無奈的情緒,態度消極,甚至認為棄企外逃、轉移資產是最方便、最經濟和最有利的決策。當前,企業主卷款跑路現象多發,不僅破壞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日前,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銀發〔2016〕118號,以下簡稱《意見》),其中也強調堅決遏制企業惡意逃廢債情況,通過加強信用信息支持、推動建設對失信企業跨部門通報、聯合懲戒等措施,對存在惡意逃廢債和惡意脫保的企業形成強力約束,督促企業加強信用風險信息的披露,并完善處置機制。
周放生則認為,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從政府官員到企業經營者,銀行債權人、企業職工等各方面都還比較習慣于用傳統的行政方式解決僵尸企業。“目前處于如何用市場方式解決市場僵尸企業的啟蒙階段,從觀念上,理念上,手段程序上都需要這樣一場啟蒙。實現從行政手段到市場手段的轉型。”
在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下,要堅定不移的減少過剩產能、處置“僵尸企業”。去“僵尸企業”要按照商業化原則來判斷企業是否有生存能力,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建立恰當的激勵機制、構建良好的配套法律環境和制度體系,創造相關利益方談判的必要的條件、設立談判的協調機制,推動市場依法出清,而不是具體決定重組和談判的結果。
“行政方式可能來得比較快,但市場方式有客觀規律,需要利益各方面的妥協、重生,是個很痛苦的過程,而且利益各方都要付出一定代價。”周放生表示。
吳曉靈在上述發言中也表示,“在配套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有時行政干預看起來效率比較高,但實際上這是破壞了市場自我修復的機制。政府應該為市場出清創造良好的環境,而不是親自下場比賽。”
推動法律完善修訂
吳曉靈在上述講話中建議完善《破產法》,將《企業破產法》改為《破產法》,增加預重整制度、個人破產制度和經營性事業單位破產制度。很多民營企業的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是高度重合的,由于沒有對個人財產充分的保護,企業家就沒有安全感。所以跑路、轉移資產是他們最現實的選擇。
目前,企業貸款和民間融資中普遍存在股東的個人連帶擔保。由于《破產法》不適用于個人,在申請破產時個人的擔保責任不能免除,導致企業啟動破產的積極性不高,加大了《破產法》實施難度。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利于挽救經營失敗的企業家,使之依法妥善解決債務問題,獲得重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會。
“美國破產法是全面性的,個人破產特別多,每年100萬件以上案例是個人破產,通過對個人信用的市場出清來解決市場的信用問題。”李曙光也認為,美國的破產法現在成為全世界破產法的榜樣。他呼吁,推動破產法的修訂,推出個人破產和金融機構破產的相關法律規定,為下一輪市場改革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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