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08-04 07:51:22
上證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項規定對于目前利用融券業務變相實現日內多次回轉交易的投資者進行了一定限制,在不影響融資融券正常業務需求的前提下,進一步規范了融券交易秩序,有利于維護市場穩定及融資融券業務的平穩健康發展。
每經記者 王一鳴
8月3日晚間22點30分許,《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上證所獲悉,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平穩發展,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上證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十五條進行了修訂,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融券賣出后,需從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償還相關融券負債。
上證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項規定對于目前利用融券業務變相實現日內多次回轉交易的投資者進行了一定限制,在不影響融資融券正常業務需求的前提下,進一步規范了融券交易秩序,有利于維護市場穩定及融資融券業務的平穩健康發展。
據記者了解,融資融券業務作為資本市場一項創新業務,給市場帶來更多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投資者通過對融資融券基本交易功能以及不同負債償還方式進行組合,可以衍生出多樣的交易方式和策略,實現不同的投資目的。
比如,對于融資融券標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內,通過買入標的證券及融券賣出同一標的證券,并使用當日買入的證券償還當日融券負債,以較低成本變相實現日內多次回轉交易。在當前市場情況下,過于頻繁的此類交易行為可能會對市場秩序造成不利影響。
當晚深交所也發出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2.13條的通知,
將上述條款改為“投資者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投資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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