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3 00:54:01
◎譚浩俊
不管是財政部澄清的1萬億元還是傳聞的3萬億元額度,可以基本確定的是,地方債置換債券相關工作確已啟動。現在的問題是,地方政府發行的這些低成本債券,是否能夠得到相關機構的認可,并順利地發行出去。
出于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考慮,商業銀行對購買這些債券的積極性可能會比較高,不過應該也會附帶一些要求,譬如優先置換本金融機構的政府債務、給本金融機構其他方面的政策優惠和扶持等。
在地方債務處于集中兌付的風險期,采取債務置換的方式化解風險、緩解地方償還壓力、降低財務成本,是比較現實而明智的一種選擇。
但是,以置換債券的方式化解地方債務風險肯定不是最佳手段,因為再怎么置換,債務規模沒有減少是改變不了的事實。也就是說,只是將兌付壓力后延、將風險后置。只要沒有有效的償還資金來源,風險仍然會一直存在。
更重要的是,盡管地方已經負債累累,但一些地方舉債的熱情似乎一點也沒有減弱,不少名義上已經轉型的政府融資平臺、融資公司,仍然通過各種方式試圖承擔政府的項目建設任務和融資任務。這也意味著,置換存量債務這一工作,如果不放到限制地方債務繼續擴大這個背景下,那么很有可能將成為杯水車薪。如此,控制債務總量、避免地方債繼續擴大下去,將成為更為重要而緊迫的一項工作。
在總量不受控制的情況下,不管內部債務結構怎么調整和優化,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要知道,按照目前地方的財力水平和資金調度能力,已經很難再有辦法控制債務風險的發生。置換債務,或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地方緩解眼前的債務兌付壓力,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債務矛盾。
顯然,控制地方的舉債沖動,規范地方的發展行為,理順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關系,是避免地方債務進一步擴大、風險進一步積累的基本原則。只要地方不把發展的思維轉向實體經濟,只要地方還想著通過城市建設撈政績、撈GDP、撈財政收入,地方債務就有不斷擴大的風險。
為此,不能不防止這樣一種可能的發生:即債務置換或許會間接鼓勵地方擴大債務規模。
只有通過PPP等模式,讓地方以“四兩撥千斤”的方式,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到城市建設和發展中來,政府債務才不會無節制地增加。
筆者建議,在改革管理模式、以置換債券的方式為地方化解眼前債務風險的同時,必須以更加嚴厲的政策手段,迫使地方建立債務償還基金,且必須用政府收入建立,而不是通過其他負債方式建立,以此來逐步消化存量債務。否則,風險仍然難以化解。
總之,置換債券方式是緩解眼前地方債務風險一種比較有效的手段,但不是根本手段。根本手段還是要在控制債務總量的基礎上,積極籌措消化債務的資金來源。只有當地方債務總量低于3~5年可用財力的情況下,債務風險才有可能得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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