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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嚴打企業主欠薪:指定時間拒不支付工資視為“逃匿”

2015-01-07 01:18:35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韓冰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韓冰 發自北京

今后,在指定時間內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企業主,將被視為“逃匿”行為。

人社部昨日(1月6日)發布消息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社部、公安部已于日前下發《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切實有效發揮刑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作用。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已于2011年寫入刑法,但由于勞動保障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存在問題,導致部分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處理,無法有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基于此,人社部將與公安部門、檢察院和法院聯手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昨日,人社部副部長邱小平表示,今后將加強四部門的溝通聯系,嚴厲打擊惡意欠薪的犯罪行為。

人社部統計數據顯示,僅2014年的前三季度,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就向公安機關移送了1718件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立案945件,一審法院審結553件。

不過,從實踐看,依據刑法打擊欠薪犯罪的效果并不是很好。據邱小平介紹,在以往查處相關案件中,如果企業主欠薪逃匿,則很難獲取證據材料,案件移送受影響。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通知》規定,由于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社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

《通知》同時規定“調查詢問過程一般要錄音錄像”,以有利于公安機關受理立案后開展偵查工作,提高案件的辦理效率。

此外,為解決行為人“逃而不匿”問題,《通知》指出,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視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邱小平表示,“人社部今后將加強與公安部門、檢察院和法院的溝通聯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案情通報、移送等制度,充分發揮四部門打擊惡意欠薪犯罪行為的合力。”

此外,為做好春節前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人社部將加大對惡意欠薪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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