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9 01:43:29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史青偉 發自上海
每經記者 史青偉 發自上海
互聯網金融領域終于迎來了第一個監管辦法。昨日(12月18日),為拓展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促進創新創業和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金融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起草并下發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明確,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股權眾籌融資只能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且不得從事個人網貸等業務。
此外,《意見稿》將股權眾籌平臺界定為“通過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對此,愛創業CEO顧冰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證監會此前把股權眾籌平臺定位為金融服務機構,《意見稿》與其出入不大。
規定六類合格投資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為避免風險跨行業外溢,《意見稿》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兼營個人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同時,融資完成后,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此外,在投資者范圍的認定上,《意見稿》頗具亮點,其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包括:1、《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2、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3、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4、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5、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6、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意見稿》認為,這一方面可避免大眾投資者承擔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通過引入合格投資者也可以盡可能滿足中小微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
對此,顧冰表示,《意見稿》對眾籌合格投資者的要求超出了業界此前的預期。平臺對于投資人的金融資產認定比較困難,這加大了平臺的業務量。
值得一提的是,除設定較高的投資者門檻外,《意見稿》還在投資者保護上作了三方面的制度安排:1、涉眾型平臺必須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確定投資者具有必要的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2、以平臺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資者識別風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有能力承擔可能出現的涉眾風險,實現投資者資金和平臺資金的有效隔離;3、要求融資者進行適當程度的信息披露。
業內:平臺準入條件較寬松/
顧冰表示,《意見稿》對平臺的準入條件設置得較為寬松,除凈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外,幾乎沒有設門檻,并施行事后備案管理。
不過,《意見稿》明確規定:融資者和投資者必須是經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符合《意見稿》中規定條件的實名注冊用戶;股權眾籌平臺只能向實名注冊用戶推薦項目信息,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者均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并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證券業協會委托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后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直接提供股權眾籌融資服務,在相關業務開展后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意見稿》要求,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并需要履行下列職責:1、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用戶信息;2、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3、發布真實、準確的融資信息;4、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5、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根據中小微企業的經營特點,《意見稿》未對其財務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發布真實的融資計劃書,并通過股權眾籌平臺向投資者如實披露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情況等關鍵信息,及時披露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為了保護眾籌融資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意見稿》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規定了責令整改、警示、暫停執業等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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