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4-10-31 08:45:53
公開征求意見稿結合近年來司法實踐中較為突出的諸多問題進行了解釋,將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更正確地適用《保險法》。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fā)自北京
關于他人代簽名的問題
《征求意見》第一條:
“【被保險人同意的形式】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事前作出,也可以事后追認。在下列情形中,應視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一)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二)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的回訪中未明確表示不同意;(三)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四)其他可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的情形。”
【專家解讀】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學系主任王緒瑾認為,這樣做相當于視為默認保險合同成立,有些時候如果不采取這些方式的話會帶來很多的糾紛。這樣做的目的是投保人在投保時要謹慎,也能避免一些糾紛。
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李濱認為,最高院的解釋表達出的邏輯是盡量促成保險合同有效,這在經濟上似乎達到了平衡雙方經濟利益的目的,但對于被保險人生命安全的保護不足。目前,很難有普通百姓能夠認識到,當一份保險合同的金額足夠高的話,可能會對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相反,普通百姓會認為他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是花錢給自己買保險,是好事。李濱認為,司法解釋對這個問題的價值取向應當更加傾向在經濟上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賦予保險公司更高的注意義務,迫使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更加關注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承擔起在追求經濟利益時的社會責任,而不是單純考慮保險費額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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