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4-10-16 14:25:32
對于掀起熱議的餐飲業“最低消費”禁令,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10月16日說,在試行辦法立法過程中,商務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征求社會各界和有關部委意見并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后,對餐飲業設置最低消費作出了明確的“禁令”。
每經記者 周洲 發自北京
對于掀起熱議的餐飲業“最低消費”禁令,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10月16日說,在試行辦法立法過程中,商務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征求社會各界和有關部委意見并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后,對餐飲業設置最低消費作出了明確的“禁令”。
沈丹陽說,“禁令”主要是基于以下三個考慮:首先,設置最低消費具有明顯的強迫性,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其次,根據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屬于餐飲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作出了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
三是設置最低消費往往引發過度消費,助長鋪張浪費之風。今年3月,中辦和國辦共同印發了《關于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意見》,提出為推行科學文明的餐飲消費模式,餐飲企業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
今年9月22日,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共同頒布了《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其中,試行辦法的第12條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長期以來,社會上對一些餐飲企業收取“開瓶費”、“包間費”以及設置“最低消費”(大家經常說的餐飲業的“三費”問題)有比較大的爭議。
餐飲經營者從經營角度考慮,認為餐飲企業向消費者提供了服務場所,支出了人工、房租和水電成本以及相關服務,收取和設置這“三費”是合理的。
而消費者從自身利益和權益角度考慮,則普遍認為餐飲企業不應該收取和設置這“三費”。
沈丹陽說,現行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對餐飲業“三費”問題并未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從個案判例情況看,法院在以往判決中僅界定餐飲企業行為是否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沈丹陽說,餐飲企業、消費者和服務人員是餐飲服務的三大核心主體,試行辦法出臺后,對三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加以規范,具有現實意義。在發生糾紛的時候,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他稱,試行辦法出臺后,社會各界普遍認為明確規定禁止設置最低消費有利于規范餐飲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引導文明、科學、健康的消費新風尚,引領餐飲行業進一步的轉型發展。
至于試行《辦法》如何執行,沈丹陽說在跟地方商務部門和國家發改委、工商部門等相關部委研究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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