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0 02:02:28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威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張威 發自北京
據 《21世紀經濟報道》7月9日報道,“央行近日下發了《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 【2014】178號,以下簡稱178號文),對商業銀行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落實日常管理做出嚴格要求,并要求各銀行建立同業銀行結算賬戶專項管理制度,同時對存量同業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清理核實。”
對于上述消息,《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隨后從人民銀行某分行人士處得到證實。同時,某股份制銀行分行同業部門人士也向記者表示,該分行亦從總行得知,178號文確實已經下發。
對178號文的下發,華夏銀行發展研究部研究員楊馳表示,規范銀行業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有利于在業務治理體系方面實現集中統一管理,更好地防范經營風險,并提高同業業務的專業化運營程度。
二級分行以上可開結算賬戶/
今年5月16日,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管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即127號文),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并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178號文則再次明確,商業銀行所有同業業務不經過總行授權不得開展,必須由總行統一管理,“允許二級分行以上機構開立同業結算賬戶”,但 “應當由一級法人授權”。同時,存款銀行分支機構在開戶銀行(其他銀行)開立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應當逐戶獲得本銀行一級法人的內部書面授權。
在具體權限上,178號文提出,分支機構開立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應當逐戶獲得本銀行一級法人的內部書面授權,全國性銀行因分支機構較多等特殊情況直接授權有困難的,可以授權一級分行授權,但必須事前報告一級法人。投融資性同業銀行結算賬戶,原則上只能由一級法人和一級分行開立,二級分行確有需求的,必須由一級法人授權,支行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得開立,開出賬戶的也必須是開戶銀行二級分行及以上營業機構,且不能為異地存款銀行開戶。
華夏銀行發展研究部研究員楊馳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規范銀行業同業銀行結算賬戶,有利于在業務治理體系方面實現集中統一管理,更好地防范經營風險,并提高同業業務的專業化運營程度。
已有銀行上交同業專營方案/
在127號文下發當天,銀監會也下發了《關于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即140號文),要求商業銀行的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進行集中統一授權、專營部門不得轉授權;法人總部對表內外同業業務進行集中統一授信;法人總部對交易對手進行集中統一的名單制管理,商業銀行應于2014年9月底前實現全部同業業務的專營部門制,并將改革方案和實施進展情況報送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在業內人士看來,140號文主要是強調年初監管部門要求的銀行同業業務實現專營部門制。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日前了解到,一些小銀行目前已經成立了同業專營部門,方案出來后無非就是將一些分行的業務收回總行。
某城商行北京分行行長告訴記者,該行針對同業專營部門的相關方案已經上報給相關部門。據其了解,也有其他銀行已經上報方案。“我們方案主要就是成立同業專營部門,分行的同業人員歸屬總行,作為(總行的)分支在分行經營業務,同時,利潤也會適當分給總行一些。因為城商行規模較小,所以可以按照這種模式運行。據我們了解,由于大行分行規模較大,所以還在申請分行權限。”
此前某大行人士曾向記者表示,大行和小行還不一樣,因為大行這塊業務的規模比較大,集中管理還是可以做到的,但是集中到一個部門做業務,既管又做,就不太可能。
業內稱會陸續出臺細則/
昨日,關于178號文的消息一經傳出,便有業內人士提出疑問:“允許二級分行以上機構開立同業結算賬戶”,這是否相當于對127號文強調的“總行授權、同業專戶管理”開了個口子?
那么,178號文是否對同業專營制度有所松綁呢?
對此,某股份制銀行人士認為,人民銀行的文件主要是規范賬戶設立,并未涉及具體的業務運營模式,178號文和140號文都是對127號文的補充和細化。
上述某股份制銀行分行同業部門人士也表示,178號文是對同業賬戶做一個規范,對127號文有一定的補充性。178號文與總行有專營部門不矛盾,不是說沒有這個專營機構,二級分行就可以開立賬戶,這個權利仍然需要總行授權,現在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成立專營部門有一定好處,從管理上來說要更規范一些,可以減少一些操作上的風險。
某證券公司銀行業分析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央行文件和銀監會文件,對于銀行來說都必須要服從。“現在出來的五花八門的同業業務,很多是銀行為了繞開監管。一些監管條例使得銀行把一些業務放到同業業務中,同業業務成為監管套利的一個渠道,未來可能會變成監管層和銀行之間的博弈工具。監管層會按照‘實際重于形式’來監管,但是不排除銀行在同業項目下會開發新的業務,做大之后,監管層又會出臺新的文件。”
楊馳預測,監管機構將針對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完善業務治理體系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陸續出臺相關操作細則,推動商業銀行資金從表外回流表內,增加可貸資金,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縮短融資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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