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4-02-13 08:43:10
中國證券業協會從銀證合作、券商聘請第三方機構為集合計劃提供投資建議等服務、券商分級集合計劃產品設計、券商資管風控及盡職調查等方面開出新的監管清單
調整“銀證合作”合作銀行的遴選標準,對合作銀行范疇進行限定,其資產規模門檻也由原來的300億元升至500億元
⊙記者馬婧妤○編輯李劍鋒
券商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風控要求將從本月17日開始升級。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向券商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下稱《通知》),從銀證合作、券商聘請第三方機構為集合計劃提供投資建議等服務、券商分級集合計劃產品設計、券商資管風控及盡職調查等方面開出新的監管清單。
其中,《通知》針對近年來快速擴張的“銀證合作”業務提出了兩項補充規定,調整了“銀證合作”合作銀行的遴選標準,對合作銀行范疇進行限定,其資產規模門檻也由原來的300億元升至500億元。
中證協曾于2013年發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開展“銀證合作”業務的合作銀行須符合四項基本條件,包括: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有效;最近一年年末資產規模不低于30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最近一年未因經營管理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最近一年財務狀況未出現顯著惡化、喪失清償能力等。
在此基礎上,《通知》作出下述兩項補充規定:
一是限定合作銀行的范圍,明確合作銀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二是提升合作銀行資產規模門檻,要求證券公司與合作銀行簽訂銀證合作定向合同的,合作銀行最近一年年末資產規模不低于500億元。
中證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原有規定上發布《通知》進行補充規定,意在進一步規范券商資產管理業務,有效防范業務風險。當前券商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潛在風險,行業內存在個別券商開展該項業務時風險意識淡薄,合規風控措施不到位的情況。
除調整合作銀行遴選要求,《通知》新增了對券商聘用第三方機構為集合計劃提供投資策略、研究咨詢和投資建議等專業服務的要求,明確第三方機構需具備團隊中至少有5人通過有關從業資格考試,且個人從業經驗不少于3年;業務管理制度、風控體系健全等條件。并要求券商對第三方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和合規風控監測。
《通知》還細化了券商分級集合計劃產品設計要求,明確權益類產品初始杠桿倍數不超過5倍;其他產品初始杠桿倍數不超過10倍。同時要求券商在產品合同中約定風控條款、設定產品運作期限內的杠桿倍數上限。
根據《通知》,券商在開展主動資管業務時須對非標投資品種進行盡職調查,以有效防控投資風險。盡職調查主要涉及項目融資方的資質條件、資產及經營情況等,以及項目的盈利狀況、所屬行業發展情況等。
此外,《通知》還針對券商資管業務提出了一項新的禁止性規定和兩項具體要求。即:禁止券商通過集合計劃開展通道業務;要求券商開展資管業務時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券商建立健全日常合規風控監測機制,加強人員管理、防范道德風險。
根據《通知》部署,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證資本市場發展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將按照要求對券商資管業務實施現場檢查。
《通知》自本月17日起開始實施,在此之前券商已存續的集合計劃和已簽訂的定向資管合同,不符合通知規定的,到期后將立即終止,不得展期。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