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3-07-24 08:56:06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正在就新版交易所質押式回購資格準入標準及標準券折扣系數取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根據此征求意見稿,未來基金產品有望準入質押式回購,為質押券提供更多的流動性。
根據業內人士提供的名為《質押式回購資格準入標準及標準券折扣系數取值實施細則》的文件,基金產品將首度被納入可質押范疇。文件第五條稱,“基金類產品可開展質押式回購業務,產品類型包括符合準入資格條件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分級基金、具有固定收益性質的子類基金份額、場內貨幣市場基金等。”
不過,規定也對部分基金類型做出了限制,規定指出,“對于債券型基金,可先準入指數債券型基金,其他債券基金,風險大的(主要投資于評級在AA級以下債券的主動型債券基金)暫不予準入。”
文件首次明確了信用債的質押折算標準,關于基金產品的質押系數也做出了詳細描述,在對具體產品的投資標的、二級市場流動性、價值穩定性、基金規模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和數據測算的基礎上,確定其能否開展質押式回購業務。對于可開展質押式回購的基金類產品,根據分析測算結果相應確定其折扣系數取值。
第十條規定,相關基金類產品或其管理人發生以下情形的,中登公司有權根據風險情況下調其折扣系數取值:管理人或基金經理被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通報發生風險或違規行為;基金類產品出現運營風險,包括基金資產發生嚴重虧損,中登所獲知其對結算參與人發生交收違約等。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稿將為基金業帶來重大突破。“可轉債作為質押券也是最近幾年才開始的,能夠納入質押標的的基金產品一定是規模足夠大且流動性好的產品,獲得這一資格是對基金流動性的肯定,未來基金公司肯定會積極申請將交易所上市的基金成為質押券。”
“對于保險類機構客戶來說,以后基金也能放杠桿了,這是很大的利好,保險以后會優先選擇能放杠桿的基金。”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投資人士認為,“以前保險機構流動性出現困難時,往往會贖回基金;如果基金也成為質押標的,保險機構就可以通過交易所融資,減輕基金的贖回壓力,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
原文:http://funds.hexun.com/2013-07-24/156422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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