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3-03-18 09:36:45
根據此次修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將實行注冊制,同時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基金銷售機構持續動態監管等事項的實施主體調整為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下稱《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銷售辦法》不僅明確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實行注冊制,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保險機構等可以參與基金銷售業務,并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具有符合資質要求人員的數量進行了明確。
業內人士認為,新基金銷售機構的出現,帶來了新的基金銷售業務模式和理念,促進了基金銷售機構間的差異化競爭,隨著保險機構、期貨公司即將獲準從事基金銷售,有望推動我國多元化基金銷售格局的形成。
根據此次修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將實行注冊制,同時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基金銷售機構持續動態監管等事項的實施主體調整為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不再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分支機構(網點)信息。
據悉,《銷售辦法》擴大了基金銷售機構類型,推進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保險機構等參與基金銷售業務。在準入條件方面,《銷售辦法》對各類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和監管要求做了基本的限制。
根據《銷售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等九方面條件。
同時,在滿足上述基本條件的同時,各類銷售機構還需滿足其他準入要求。例如,保險公司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等條件;而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則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此外,《銷售辦法》取消對獨立銷售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適應其拓展業務范圍參與其他金融產品銷售的需求;取消只有基金銷售機構總部方可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并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此外,在準入門檻進行放寬的同時,也在其中一些方面提高了門檻準入。例如,《銷售辦法》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沒有挪用客戶資產/保證金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的時間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
據悉,《銷售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就《銷售辦法》修訂實施后的監管工作安排做了相應介紹。
一是明確和細化“重大”行政處罰的評判標準。二是推行資金監督機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三是建立投資者權益保護系統,防止非法銷售和銷售誤導。監管部門將建設投資者權益保護系統,對銷售機構的資質、人員、賬戶等信息進行公示,充分發揮投資人和社會的廣泛監督作用,增強投資人的信息甄別和自我保護能力。四是推進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基金銷售監管工作的電子化。證監會將開發建設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電子化報備系統,基金管理公司及銷售機構將可以通過在線報送的形式實現備案。五是進一步加強監管,提高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和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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