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3 01:47:40
監管層規定,即使是符合條件的因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也不能通過信托公司融資。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胡群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胡群 發自北京
長期以來,因政府債務信用風險相對較低,相關產品深受投資人的青睞。
目前,根據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四部委于2012年12月24日發出的“財預[2012]463號”文件規定,即使是符合條件的因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也不能通過信托公司融資。不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發現,市場上仍有部分信托公司在文件出臺前發行的“跨時點”產品在售。
近日,新華信托的一款名為“內蒙古城市發展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產品正在發行,據第三方代銷公司人員稱,這款規模在2億~50億元的信托將在1月25號封閉。
“這款基金是在2012年12月10號發行。第一期項目不受“463號文”影響,后面還需要與監管機構溝通(后才能確定)如何發行。50億元的資金量,市場鐵定配不滿。”新華信托方面人士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
存量產品仍在售/
近日,五礦信托一款正在發售的政信產品被叫停,雖然五礦信托相關人士稱,該項目在去年12月10日發售,而四部委上述發文則是在2012年12月24日。
“現在確實有類似的政信類項目在募集,但主要是出令叫停此前過會的項目,屬于末班車,再之后就應該沒了。”格上理財研究中心分析師肖偉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據了解,新華信托正在發行的這款名為“內蒙古城市發展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產品,是在去年12月10日發行,將在今年1月25日封閉。但該款信托資金并非流向地方融資平臺,而是受讓內蒙古自治區各級政府債權。
該款信托資金投向很廣泛,信托計劃顯示,資金通過受讓對內蒙古自治區各級政府合法、有效的債權的方式,投資于內蒙古自治區范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民生工程、城鄉統籌及新農村建設項目,閑置資金可用于存放銀行、購買債券、銀行短期理財產品和貨幣市場基金。
“這有點像銀監會窗口指導的資金池項目,對投資者來說,風險在于并不知曉資金具體投向什么項目。而且規模最高是50億元,如果2億元一個項目,可以發25個項目。不知銀監會對此會有什么反應。”一位信托業分析師向記者說道。
但新華信托顯然對此有所準備,該信托計劃顯示,“四部委規定即使是符合條件的因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即本信托計劃約定資金投向),也不能通過信托公司融資。因此,在政策調整之前將不會有新的政府信用、財政資金還款的信托計劃推出。本信托計劃因在此之前已發行,故不受影響。”
北京市未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杜慶春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新華信托此次發行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屬于比較典型的資金池產品。
募集情況不樂觀/
代銷機構人員表示,信托資金用于買入交易對手在基礎設施項目代建過程中產生的對政府的合法、有效債權,政府是標的的債務人,徹底規避了傳統模式下借款給平臺公司、由政府擔保的法律風險。
“信托計劃所買入的每一筆債權均需政府出具書面確認文件;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出具有關決議;財政部門出具有關財政資金安排文件予以確認和安排償還。這是一款純政府債務基金,信用風險低。”上述新華信托內部人士稱。
“理論上,地方政府基建仍在繼續,資金缺口越來越大,銀行貸款被銀監會重點監管,發債又將觸及法律紅線,如今政信信托被叫停,將使得為數不多的存量政信信托更受青睞。以新華信托這款產品的收益率來看,一年以內預期收益率為9%,一到兩年預期收益率為9.4%,兩年以上預期收益率為9.8%,還是比較高的。”建信信托一位人士稱。
但投資者似乎并未理會上述看法,據代銷機構人士稱,這款原計劃至少募資2億元的基金將于本月25日封閉,但目前只募集到幾千萬元。
“一切都有可能發生,雖然第一期項目不受監管層限制,但后面的項目如何開展,還需要和監管機構溝通,50億元的規模太大,市場鐵定配不滿。如果早知道監管層會下發“463號文”,我們就沒必要發基金,發項目就可以。”新華信托一位內部人士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風險不可忽視/
“這款信托計劃,類似于框架協議。信托資金將在未來3~5年內,與內蒙古地方政府合作,如果各級政府有項目,則用信托融資。未來具體項目實施時,各級政府還會出具承諾函之類。但投資者并不知曉資金具體投向何處。”格上理財研究中心分析師王燕娛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普益財富分析師向記者表示,當前政信信托存量業務仍被允許繼續運行,但日后可能會有新的規范方案。從信托公司對基建類信托態度上看,一方面可能出于對地方政府的信任,一方面為了爭奪利潤,因此即使目前國家對基建類項目實行指導,地方政府融資時難以輕易提供各種抵押及質押擔保,但信托公司發行基建類信托產品的熱情仍然不減,長此以往,可能會出現信托公司降低對基建類信托項目的風控要求,政府舉債屆時可能將略微輕松,但也不排除監管層干預。
“該計劃的投資方向為對地方政府的債權,但對相應債權的具體情況如是否已到期、有無擔保物權支持、收益從哪里產生等,均無任何介紹,其實質相當于對地方政府進行的融資,雖表面上不針對地方融資平臺公司,但其法律效果沒有區別,且比后者更直接。”杜慶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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