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2-09-20 01:00:12
每經網9月20日訊 每經記者 劉林鵬 發自成都
“馬蜂窩終于端掉了。”簽完協議的各方如釋重負。
近兩周年之際的2012年 9月12日,在信宜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9.21”事件的災民和部分受災單位在信宜市人民政府、信宜市錢排鎮人民政府代表下,與信宜紫金就達成一攬子災損索賠和解協議,總賠償額為2.45億。
2010年9月21日,受臺風“凡亞比”引發的罕見特大暴雨影響,錢排河流域的茂名市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信宜紫金”)銀巖錫礦高旗嶺尾礦庫和石花地水電站發生潰壩,造成22位村民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是為“9.21”事件。
“9.21”事件后,當地政府組織災民起訴,立案訴請金額高達4.2億,數量達2502件。目前,“9.21”事件終于給了災民一個“滿意的答復”。
“就近兩天的回饋來看,災民是滿意的。”一名信宜紫金人士私下向記者表示。
賠付2.45億
在2.45億賠償之前,信宜紫金及其股東方紫金礦業,先后就災民援助、災區重建、災民死亡等進行捐贈和賠償,總計約6500萬,再加上此次賠償“9.21”事件總共花費信宜紫金及紫金礦業超過3億元。
根據信宜紫金股東方紫金礦業的公告,此次2.45億的一攬子解決方案涵蓋了除協議中列明的石花地等9家水電站和1家水廠主張的財產損失外,在信宜市轄區范圍內所有與“9.21”事件有關的財產損失(包括個人財產損失和公共財產損失)。
從資金使用方向上,2.45億包含理賠范圍內全部項目的補償資金、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在2012年9月20日前,信宜紫金向信宜市人民法院銀行帳戶一次性支付協議確定的理賠金額,再由當地政府把理賠金統一分配給受損個人和單位。在獲得理賠金后,對已起訴案件,由當地政府負責協調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對其余未訴受災損失賠償請求,也由當地政府負責協調解決。
“此協議意味著‘9.21’事件的處置由司法轉入行政。”知情人士透露,由于采用了撤訴的方式而非司法程序下的調解,而“信宜市當地政府是理賠金的接受及分配方,政府變為事件處置的主體”。
該事件的一個當事方表示,“9.21”事件能于2 周年之際獲得解決是一個“令人欣慰的結果”。
不過頗有意味的是,在協議中,信宜紫金特別強調,以調解方式一攬子解決“9.21”事件的災損索賠事宜,并非放棄對石花地水電站潰壩原因進行司法技術鑒定和追訴其他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
石花地水電站之殤
“石花地水電站是和解談判中最大的障礙之一。”一位知情人士稱,對于石花地水電站能否進入一攬子解決方案,當地政府與信宜紫金一度鬧僵。
距離信宜紫金銀巖錫礦約5公里的錢排雙合石花地水電站潰壩是“9.21”災難的最大直接破壞源,22名災民中有17民是其造成,財產損失中近八成損失也由其造成。
“9.21”事件中1957宗案件涉及石花地水電站,在此系列案中眾原告以尾礦庫潰壩引發水電站潰壩為由,要求信宜紫金等被告對石花地水電站潰壩所引發的1957宗糾紛案的損失負全部責任,但眾被告稱石花地水電站潰壩系自身質量問題引發。
為此,眾被告多次向信宜法院提出就石花地水電站潰壩原因進行鑒定,但一直未果,信宜紫金人士稱“(2011年)6月份,信宜市法院告知我們將采取搖珠的方式選定鑒定機構,以確定石花地水電站潰壩責任,但在我們與原告交換證據后突然通知信宜我們,稱暫緩搖珠選定鑒定機構,且沒有說明原因和理由,只說要我們等候通知。”。
而公開資料也顯示,在2009年7月開始,廣東省水利廳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歷時一年的“千人萬站”大核查,以及更早前在2008年2月,信宜市清理整頓違規小水電站安全鑒定專家組對石花地水電站進行的安全鑒定中,都發現該電站未符合安全運行的要求,并且至今未有相關整改驗收報告。
據悉,在談判中,信宜紫金曾提出一攬子解決方案中包含石花地水電站,但當地政府談判人員以不能代表企業為由拒絕。
上述信宜紫金人士稱,按“9.21”系列案法庭調閱的資料來看,石花地水電站有5名合伙人的年齡在成立時還未成年,另外三名年齡在20歲出頭。
“為了災民盡快了獲得賠償,我們最終放棄了把石花地水電站等企業列入一攬子解決方案的要求。”前述信宜紫金人士稱,“我們希望能在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律環境下解決石花地水電站的問題,讓‘9.21’不留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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