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6 01:35:35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梅俊彥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梅俊彥 發自北京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月14日給了商業銀行送了一份“情人節”禮物,公布了《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擴大了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范圍。該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200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比了前后兩份通知發現,新通知增加的內容并不多。金融企業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只新添了“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某證券公司銀行業分析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新通知擴大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實際上增加了一些銀行稅收減免。
“減免了這部分的稅收之后,商業銀行就增強了這種貸款可能出現損失的承受能力,這對銀行而言肯定是個利好消息,不過我覺得在量上的直觀影響并不大。”上述分析師稱。
新通知還強調,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以下簡稱延長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延長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金融企業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相應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延長前,該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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