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4 01:11:25
是不是大成基金也還先可以隱瞞不報持股30%的事實、逃避要約收購義務,然后等股份收集的差不多再突然宣布對其他股東提出要約收購?天下豈不大亂?
每經編輯 熊錦秋
熊錦秋
遭遇10個跌停的重慶啤酒,已于12月23日起停牌。之前的12月1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作為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股東的身份,提議公司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關于免除黃明貴先生董事職務的議案》。12月20日,重慶啤酒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六次 (臨時)會議,會議決定2012年2月7日召開201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事項。
《公司法》給予持有或聯合持有10%以上的股東一些特別權利,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等。而按照《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規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百分之十”;截至三季度末,大成系旗下9只產品重倉持有重慶啤酒,持股總數達4495萬股,合計持股比例為9.28%,應該說沒有觸犯紅線規定;但光憑大成系公募基金這些持股,還達不到“擁有10%以上股份的身份”,為此,大成基金向有關媒體透露,旗下專戶產品還持有重慶啤酒若干股份,兩者相加突破了10%上線,由此獲得相應股東權利。
這突然冒出來的大成旗下專戶產品,與大成系公募基金是什么關系?其持股能否合并計算?事實上,兩者可能是“一致行動人”的關系。《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的情形,屬于“一致行動人”。顯然,大成系公募基金與大成旗下專戶產品,兩者操作主體無疑都是大成基金公司這個主體,這在兩者此次綁在一起提出罷免重啤董事長的議案中就可清楚看出,兩者無疑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一致行動人”關系,兩者一起維權,股權合并計算也理所當然。
雖然大成基金公司的解釋看似天衣無縫,但還是留有破綻。如果大成系公募基金與大成旗下專戶產品以 “一致行動人”身份維權,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進行報告和公告”,既然現在大成基金公司管理的所有產品持股比例已經突破10%,但在合并達到10%的持股比例時,為什么不見大成基金公司公告?難道需要享受權利時,就可拼在一塊當一致行動人,需要逃避公告信息的責任時就可密而不報?兩方面都可占全?
假設大成基金旗下還有其他尚未公布的“私生子”,其與現已公開的大成基金各種持股合并超過30%比例,本來按 《證券法》第八十八條,“此時若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是不是大成基金也還先可以隱瞞不報持股30%的事實、逃避要約收購義務,然后等股份收集的差不多再突然宣布對其他股東提出要約收購?天下豈不大亂?
在一致行動過程中,由于一致行動人私下達成協作協議,其他投資者很難知曉其內部有關協作的信息,加之一致行動人聯合起來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故其他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相對于一致行動人而言無疑處于弱勢地位。這就需要法律對一致行動進行規范,使其在不損害公平公正價值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其經濟價值。
一致行動人的法定義務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義務和強制要約義務。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合并計算,當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時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強制要約義務,這是規范一致行動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慣例。當前基金運作中出現公募基金與旗下專戶產品以 “一致行動人”身份維權現象,但相應的法律法規在信息披露約束等方面還存在不少漏洞,跟不上形勢發展,亟待迅速堵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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