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5 01:27:32
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殺少女,摔死幼兒,被昭通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判處李昌奎死刑。但在今年3月,云南高院因其有自首情節改判死緩引起軒然大波。面對輿論風暴,云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近日接受采訪時說,“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
即使審查結果沒有出來,但公眾已從云南高院的表態嗅出一絲不安。云南高院表態稱,高院對于李昌奎的二審判決是“認真審慎的,按程序進行的,合法的”。云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甚至說 “10年之后再看這個案子,也許很多人就會有新的想法。”
這話或許沒有錯,10年以后或許我們國家法律上廢除了死刑,那時殺死10個人也不判處死刑,再回過頭來看,李昌奎殺死兩個人不判處死刑也沒有什么了不起。現在的問題在于,我們不是生活在過去,也不是生活在將來,而是生活在當下。用過去或者將來的標準來評價今天的案件,明顯置當下的法律于不顧,這樣明顯司法不公的案子,會如田副院長所想象的那樣成為一個文明、進步的標桿與典型嗎?
且看云南高院改判的理由之一,最高法院要求,對因民間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鄰里糾紛引發的案件,適用死刑要十分慎重。是的,通常家庭、鄰里矛盾糾紛引發的案件,由于往往雙方都有過錯,且往往是激情殺人,在適用死刑時要慎重,但并不等于情節特別惡劣的不應當適用死刑。罪犯千里迢迢返鄉,尋釁報復,對女孩先奸后殺,這本已屬于極為惡劣,更重要的是,李昌奎又殘忍摔死跟他糾紛毫無關系的3歲幼兒,還是 “激情殺人”嗎?綜合全案,犯罪人的犯罪手段已經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按照刑法的規定,其應該屬于罪行極其嚴重,原則上不能考慮判處死緩。
至于自首和積極賠償,理由更不成立。自首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也可以不從輕、減輕,積極賠償也只是酌情從輕。問題在于,他的罪行如此嚴重,即便自首也不能從輕;至于積極賠償,并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認可和原諒,更不成為理由。現在,云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還拋出一個理由,說“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種情況,否則就成了概念法學了。”這意思是說,法律并不是算術游戲,殺死兩個人也不能成為判處死刑的理由。我就不明白了,盜竊和貪污都以數額計,數額大肯定量刑重,殺人案件和傷害案件往往傷害和殺人的人數是衡量情節嚴重的重要標準,難道殺死一人和殺死兩人能一樣量刑嗎?
田成有還用限制和廢除死刑的觀念為他們的判決辯護,“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我本人也主張限制死刑適用,但是,李昌奎案絕對不是一個合適的案件。只殺害了一個人的藥家鑫,也判處了死刑,李昌奎如此殘忍地殺害了兩個人,憑什么可以逃脫死刑呢?難道所有公眾質疑不判處死刑不當的案件,都是“公眾狂歡式的方法”,公眾不能對不判處死刑的案件質疑嗎?限制死刑應當尋找那些能為民眾所接受的案件,一步一步地進行,像李昌奎案判處死緩,反而讓人們反感限制死刑的理念。
如果此案復查后還是堅持原有結果,我相信即使是10年后,它也不會成為一個限制死刑的文明、進步的標桿與典型,相反,它會因為對當下法律的破壞和違反,成為一個同種情形不同判、司法不公正的標桿與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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