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1-05-20 16:43:02
每經網5月20日北京電(每經記者 黃俊玲) 昨天(5月19日),保監會發布了對《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要求人身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法》及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其擬訂的條款和費率承擔責任。《辦法》還指出醫療和疾病保險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和嚴懲險企借停售為名來促銷產品的行為。
醫療險和疾病險不得包含生存給付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將產品分為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可以包含全殘責任;年金保險中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健康保險包含兩種以上健康責任,長期健康險中的疾病保險的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給付金額,其他健康保險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
目前,不少公司在疾病保險中就包含有生存給付責任,如招商信諾人壽等。如果此規定一旦實施起來,那些目前沒有這類產品而想銷售這類產品的險企或無法如愿了。同時,《辦法》還規定,人身保險公司不得開發團體兩全保險。
險企借停售為名的促銷行為將被罰50萬
相信不少人都聽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說過,"某款產品將要停售,現在不買就沒機會了",這樣的話。那么保險公司這種行為是否違規呢?如果違規了又將面臨什么樣的結果呢?
《辦法》指出,保險公司以停止使用條款和費率進行銷售誤導,保監會將對其處以10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吊銷業務許可證。同時,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得決定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事實上,之前就有險企以產品停售為而誤導消費者被處罰過。
該《辦法》征求意見截止6月6日,《辦法》實施后,保監會2000年發布的《人身保險產品定名暫行辦法》、《關于放開短期意外險費率及簡化短期意外險備案手續的通知》、2004年發布的《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及《關于<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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