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2 02:48:43
按照中央的計劃,未來五年,我國將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這就意味著在接下來幾年的時間里,將會進入一個保障房分配的高峰。
從目前來看,讓普通老百姓擔心的是,保障房分配不合理、各種政策優惠房存在尋租空間等?;诖?,深圳市擬率先在全國立法,可能將騙購保障性住房入罪,以詐騙罪論處,并可處以高達20萬元的罰款,這不但能提高騙購者的違法成本,而且也能成為打擊騙購保障房的“殺手锏”。
在之前曝光的騙購保障房事件中,一些地方僅以取消騙購人的購買資格來應對輿論和公眾質疑。深圳之前決定對于騙購者處以5000元罰款、取消申請人3年內申購資格的做法,已經算是相對嚴厲了。顯然,這樣的處罰,無疑是在縱容購房者通過各種途徑去騙取保障性住房。
倘若用詐騙罪給騙購者定罪,不僅能有效遏制騙購分子,更為重要的是,這種騙購行為符合現行刑法構成要件?!缎谭ā返?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騙購政策性住房者往往以偽造收入證明等手段,騙取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購買權,從而獲得的利益是與市場房價相差較大的保障房,騙購者通過欺騙行為,就取得幾萬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不等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斷,給騙購政策性住房者定詐騙罪不存任何法律障礙。
其實,用嚴厲的法律來懲處騙購者,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早已屢見不鮮。譬如,在我國香港地區,如果有人向房屋委員會虛報資料,騙取經適房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在新加坡也有類似的嚴厲規定。
就目前而言,我國內地只有深圳一地正在著手實施騙購保障房入罪。顯然,國家層面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設騙取保障房詐騙罪,架構起全國統一的版本,用法律重典對保障房騙購者予以刑法問責,以改變現有制度機制中“以罰代刑”的舊弊,并應盡早將這項公共政策在全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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