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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滌明:不管作家寫什么總會有罪名適用?

2010-09-29 01:47:22

馬滌明

        26日,廣東順德北滘中學高三語文教師元平,因發表網絡小說《在東莞》被警方以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帶走。天涯文學板塊首席版主說,小說描寫的“東莞的城市生活,有揭秘桑拿行業和夜生活內幕的性質,只能算文學作品而非色情出版物。”

        之前的8月30日,作家謝朝平被陜西渭南警方從北京家中帶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經營”。謝朝平的《大遷徙》記錄了三門峽移民的歷史遺留問題,渭南地區移民是作品主角。或許渭南的“不高興”并不是什么“非法經營”,而是書里寫了什么——我不許你寫我,可又不能直接阻止你,那就得另找罪名,于是你就被“非法經營”了。

        順德的元平被東莞警方帶走,這事情也明擺著:醉翁之意不在“黃”,在乎寫了東莞也。元平的妻子說,這部名為《在東莞》的網絡小說,是一部現實批判性質的作品。問題就在這里,你批判了我,我很不舒服,所以要找一個罪名加給你。很明顯,抓捕《在東莞》作者,屬于選擇性“掃黃”,就像渭南抓捕謝朝平那種選擇性“打非”一樣。

        寫書、寫小說,一不小心就可能犯罪,這種事很是恐怖——不是“非法經營”或“涉黃”界限的不好掌握,而是“欲加之罪”的語境下,總會有一個罪名適合你。罪名從來不是問題,問題是你是否惹惱了權力集團。地方形象,關乎地方權力者的政績,以及附載其上的諸多利益;為了形象,地方不惜砸鍋賣鐵打造“硬件”,一出手便是幾個億,就為了一個標志,眼皮都不眨一下的。現在可好,一部《在東莞》滿篇說“黃事”,東莞當政者容得下你嗎?

        筆者很擔心,有些事情一旦成了“先進經驗”,便有被人趨之若鶩的可能,比如曾經一路泛濫起來的“誹謗罪”。“不許你寫我”的暴力,會不會泛濫,誰能說得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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