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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監督權需立法保護

2010-07-30 04:37:23

楊濤(檢察官)

        遂昌縣公安局雖然撤銷對記者仇子明的網上通緝,但這樣的結果顯然不會讓我們感覺到太輕松,因為仇子明雖然擺脫了刑事追訴的危險,但其他記者進行輿論監督時,“跨省追捕”仍然像達摩克利斯劍高懸在頭上,稍不小心,就可能“被捕”。

        從當年《法人》記者遭到遼寧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以涉嫌“誹謗罪”跨省追捕,到今天《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遭到遂昌縣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網上通緝,說明異地監督正遭到跨省追捕的強力阻擊。

        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記者擔負著為社會進行瞭望的職責,只有輿論監督的不斷強化,才能為我們社會不斷蕩滌污垢,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保障記者和公民在輿論監督時免受刑事追訴和跨省追捕,也就是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知情權。因此,必須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對于記者和公民輿論監督權利的進行特殊保護。

        事實上,諸如遼寧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跨省追捕《法人》記者,河南靈寶警方跨省追捕舉報政府征地違法的公民王帥,再到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所有的事件都有一個大前提,就是報道或者舉報中的違法、違紀事件,根本沒有任何機關先進行立案調查、偵查。公權力機關無視報道、舉報中的違法、違紀事實的存在,而大肆對舉報人和記者先進行刑事追訴,打擊報復。這給我們一個極大警醒,同時為保護記者、公民監督權利提供了一個思路,那就是公權力機關對于記者、公民以“誹謗罪”、“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等立案追究前,必須由公權力機關的上級對報道和舉報所涉及的事實進行立案調查或者偵查,在查清事實之后才能立案,并且,為了體現公正性,這種立案也必須由異地的司法機關來進行。

        即便是公權力機關經過調查后,認為報道、舉報的事實失實,也不能輕易認定記者和公民承擔民事責任,更不能輕易追究他們刑事責任。憲法有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種批評即使是失實,只要不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實就不應當承擔責任,因為這是保障公民大膽進行批評,行使監督權利的體現。“媒體不是中紀委,媒體不是審計署,媒體不是調查組,不能要求他們每句話都說得對。”無論是民事追究或者刑事追究,美國的“實際惡意”原則值得我們借鑒——該原則是美國最高法院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所確立的,即政府官員要在誹謗案中勝訴,必須舉證說明被告(媒體)在報道時帶有“事實上的惡意”,必須證明媒體一是明知故犯,二是嚴重失職(明知故犯意指明知消息與事實不符,還是不顧一切地將消息發表;嚴重失職則是記者編輯在對消息的準確性有懷疑時,不核實、不查證,照發不誤),否則就不能判決記者承擔民事責任,更不說承擔刑事責任。

        這里還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公民轉載他人文章的問題。遂昌縣公安局對仇子明網上通緝的同時,還對杭州某公司財務總監翁安余刑事拘留,理由是他在論壇上轉發仇子明的稿件。這是極其令人發指的事件。仇子明所發表的稿件都是以報社名義,直接發表在經過國家批準公開發行的報紙和網站上,對于國家核準的媒體公開發表的稿件,公民有何核實的義務?僅僅轉載一下就構成犯罪了嗎?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對于媒體公開發表的文章,公民進行轉載不負任何責任,即便是公民對于網絡舉報等未經媒體公開發表的文章進行轉載,如果被監督對象或者警方不能證明轉載人明知文章失實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轉載人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否則,公民如何進行輿論監督,網絡反腐敗如何能實現?

        仇子明雖然被免于刑事追訴,但是,如果不進一步出臺法律保護記者和公民的監督權利,或許“跨省追捕”就有可能發生在任何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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