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關于“保險轉移”暫行辦法還有漏洞
2009-12-31 04:44:46
盛大林
《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這意味著很多農民工最終要回到戶籍所在的縣市領取養老金,因為能在一個地方持續打工10年以上的農民工很少。可是,由于打工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工資收入水平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按照《暫行辦法》執行的結果有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那些在每個地方持續打工都不到10年的農民工,在每個打工所在地按照很高的標準繳納了養老保險金,可能要回到戶籍所在地按照很低的標準領取養老金,甚至有可能是領到的還沒有交上去的多。
比如某位農民工在北京、上海、廣州各打了5年工,假定他在3個地方打工的年工資都在3萬元左右,他們每年的個人繳費就有2400元(工資的8%),而單位繳費更是多達6000元(工資的20%,少數地方稍低),1年8400元,15年就是12.6萬元。那么,他們回到老家后能領到多少養老金呢?
有一位名叫易承芳的農民工曾受到媒體的廣泛關注。她在廣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齡了,卻不能在廣州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金,要是把養老保險手續轉到老家——湖南省的衡陽縣又很不劃算,因為衡陽縣普通職工的退休工資每月只有410多塊錢。這樣就有可能造成能領到的養老金沒有交上去的多,那些在每個地方打工都不滿10年的農民工,可能就要吃虧了。
誠然,這種結果的根源是地區發展的差距,而這個差距短期內又不可能消除。面對這樣的現實,有沒有比較公平合理的轉移接續辦法呢?還是有的。比如早有專家提出了“分段計發”的設想,即在某個地方繳納了幾年的養老保險金,就由那個地方計發十五分之幾的養老金,最終由國家級社保經辦機構歸集發放。但不知為何,有關部門沒有采納這樣的合理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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